深圳市规土委17日傍晚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该《处理办法》自2018 年10月10日起施行,《处理办法》中提出以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进行安全纳管、处 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的一整套程序和标准。其中还提出,符合特定条件的历史违建,可以直接申请为商品性质符合特定条件的历史违建,可以直接申请为商品性质房地产房地产。不符合特定条件的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则可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市场评估地价的50%补缴地价;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的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无法满足安全要求不得出租和经营
《处理办法》中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者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 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另外,《处理办法》中所称的公配类历史违建, 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公配类历史违建均要进行安全纳管。即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 ,对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进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监管的活动。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并以栋为单位建立排查档案。
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方式由区政府依法自行确定。经排查存在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隐患的,区政府应当责令历史违建当事人限期整改。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在建设部门确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到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历史违建消防技术规范就现状进行消防 安全评价的,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报消防监管部门验收或者备案,消防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验收或者备案。
《处理办法》中规定,房屋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住房建设、消防监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安全生产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予以重点监管。擅自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的,由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权责令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罚款,并将监管信息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历史违建,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被处罚对象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通知供电单位停止供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消防监管部门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历史违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历史违建经简易处理视为权属清晰
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简易处理申请 。 已取得《简易处理通知书》的历史违建及其用地,在其所在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拆除重建时,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土地,涉及缴纳的罚款和地价应当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未经批准的,或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不包括已经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的,《简易处理通知书》自动失效。
根据房屋实际状况,政府可以收购或者统筹历史违建用作产业配套用房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购后,区查违办可以将历史违建直接处理确认给市、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政府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和补缴地价的可申请为商品性质
《处理办法》中规定,公配类历史违建处理确认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市、区 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的,不予罚款、免缴地价,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不扣减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处理确认至其他主体的,按照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缴纳罚款和地价后,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
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按照规定缴纳罚款、地价后,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罚款、地价后,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符合下列条件的历史违建,可以直接申请为商品性质房地产,也可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所建产业类历史违建,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以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扣减处理的,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的市政府有关非 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规定补缴地价;
(二)除了第(一)项情形之外的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市场评估地价的50%补缴地价;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的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公告期满不申报将被拆除或没收
《处理办法》施行前,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向历史违建所在辖区 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所在社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3个月。
公告期满前获得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的,还应当在公告的同时书面通 知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历史违建的具体位置;补充申报的截止时间;未 补充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撕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破坏街道办事处 的书面公告。
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在公告期满后仍不申报的,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历史违建拆除和 没收程序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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